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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0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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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,人们参加工作,或参军、升学、晋升职务,或出席一些会议、培训班,甚至迁移户口、在外住宿等,都会被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,表格里都会有一栏“成分”。

成分的正式名称应该是“阶级成分”,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属于哪种社会关系,表明谁是“阶级敌人”,谁是“自己人”。

1950年8月20日,68政务院公布了《68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》,68这一决定标志着全国农村开始划定阶级成分。

这一决定表明,68阶级成分是根据对土地占有情况和生活方式来划分的。

具体分为:①贫(雇)农、②中农(又细分为上、中、下三种,上中农又称大佃农)、③富农、④地主,计四种六档。

其中贫(雇)农、下中农合称“贫下中农”,是自己人;地主、富农、上中农(大佃农)合称“大地富农”,是阶级敌人;中农是“一般劳动人民,可依靠对象”。

1952年底,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,全国范围内的土改已基本完成,农村的阶级成分也相应划分完毕。

而城市人口的阶级身份划分,则是在农村成份划分完毕后才开始的,和社会主义改造一起推进。

1953年6月,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确定“利用、限制、改造”作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基本方针。

1956年底,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,全部资本主义工商业先后实现公私合营和合作化,同时城市人口也被划定为各种不同的阶级成分,主要分为:革命干部,工人,城市贫民,小商贩,手工业,小业主、资本家、工商地主等。

其中革命干部,工人,城市贫民是自己人;小业主、资本家、工商地主是阶级敌人;小商贩,手工业是“一般劳动人民,可依靠对象”。

至此,全国所有的人,都拥有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身份标签:阶级成分。

在实际社会生活中,阶级成分划定以后,以家庭为单位,一个家庭内的全体成员都是这一个成分;添了新的成员后,如新生儿,也继承这一成分;家长死了,家庭成分保持不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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